河池市的韦先生使用不到半年的太阳能热水器被大风刮落严重损坏。韦先生认为是商家安装不牢固导致热水器被大风刮落,向商家索赔损失。商家称这是天灾造成的,与其无关,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较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判决。
大风刮落热水器
韦先生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2015年11月的一天,韦先生在曾女士经营的个体热水器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价格是3500元。当天,销售部派工人送货上门,并将热水器安装在韦先生指定的三楼楼梯间。
今年4月12日晚,金城江遭遇冰雹和强降雨的恶劣天气。一时间,电闪雷鸣,风雨交加,路树和一些广告牌被吹得东倒西歪,一片狼藉。韦先生家的热水器被大风吹落,从三楼掉到一楼,造成热水器除喷头外的其他部件严重损坏,好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韦先生在庆幸没伤到人的同时,觉得热水器的安装有问题,于是找销售部索赔损失。
“这是天灾,跟我们有什么关系?”热水器销售部认为韦先生的要求无理,不愿赔偿。双方协商不成,不欢而散。
消费者起诉索赔
5月10日,韦先生向金城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销售部赔偿其太阳能热水器损失3300元(原价3500减去未烂的喷头200元)。
7月4日,金城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韦先生说,热水器掉落后,他仔细查看了原来放置热水器的地方,发现是热水器的脚架没有固定好,导致热水器被大风吹落。销售部在安装热水器中存在过失,给他造成损失,销售部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销售热水器给韦先生后,将热水器安装在韦先生指定的地点,该热水器一直使用正常,没有质量问题。韦先生的热水器被大风刮落属于天灾,是我们无法预见的。韦先生应当用水泥钉或膨胀钉加固热水器脚架,防止极端天气造成损害。”销售部负责人说。
双方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当庭质证。韦先生与销售部都承认热水器掉落损坏是由于当天的恶劣天气造成的,但韦先生坚持热水器脚架应由热水器销售部在安装时固定好,销售部则认为遇恶劣天气加固热水器是韦先生的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判双方均有责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韦先生向热水器销售部购买热水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韦先生支付价款,销售部交付货物,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销售部履行了买卖合同随附的安装义务。韦先生和销售部没有提供热水器的买卖合同,无法明确安装等附随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肋、保密等义务。韦先生作为用户,指定销售部将热水器安装在三楼楼梯间,韦先生应当知晓安装环境及潜在的风险。按照交易习惯,客户如果需要加固安装热水器,一般应自行提供资金及加固的材料,销售方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加固。但从现有证据看,韦先生和销售部都没有注意到未加固安装热水器遇到恶劣天气时会有造成热水器掉落的风险,以致韦先生的热水器只按常规安装就交付使用。因未特别加固,2016年4月12日晚,韦先生的热水器被大风刮落造成损坏。对此,韦先生和销售部都有过错。韦先生的过错在于没有准备加固材料要求销售部协助安装,销售部的过错在于没有履行提醒义务,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法院指出,韦先生的热水器已使用5个月,按照该品牌热水器较低保质期6年来折旧,其损坏时的价值为3071元(3300元/72个月×5个月),由韦先生、销售部各承担一半责任,即1535元。因销售部是个体工商户,应由经营者曾女士负责赔偿。
不久前,金城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曾女士赔偿韦先生经济损失1535元,驳回韦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